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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直屬事業單位定期審計試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87]商辦字第7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與管理,嚴肅財經法紀,合理使用資金,保護國家資財,貫徹勤儉節約原則,根據審計署《行政事業單位定期審計制度》(試行)的規定,結合部直屬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審計范圍

    部直屬事業單位預算內、外的各項財務收支,均屬定期審計范圍。

    二、審計內容

    (一)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會計報表和決算是否真實、準確、合法。

    (二)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經費來源是否合理、合法;應上交財政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截留挪用情況;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用途和標準,有無濫發獎金、補貼等情況;有無弄虛作假,化預算內為預算外,收入不納入決算,私設“小錢柜”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有關經濟合同是否合規合法,合同中雙方經濟責任是否明確。

    (四)固定資產的投資效益,有無損失浪費等現象。

    (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等。

    三、審計時間和分工

    (一)各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要對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審計監督;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審計方式,實行半年審和年度審的定期審計制度;如遇重大問題,可臨時組織力量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束后,要寫出審計報告,報送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審計部門。半年審的審計報告,要于二季度報表報出后二十天內上報;年度審的審計報告,要于年度報表報出后二十天內上報;重大案件的審計,要隨時報送專題審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可采取送達審計或就地審計方式進行抽審。被審單位要根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主管單位及本單位內審機構或專職審計員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二)定期審計實行分級負責辦法各科研所的定期審計由本單位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員負責審計。

    大專院校、商科院、設計院、商業經濟研究所、電子計算中心、中國制冷協會、中國商業報社、《商業會計》編輯部等單位的定期審計,均由各該單位的審計機構或專兼職審計人員負責審計。

    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單位的內審機構,要選擇財務收支大,經營管理水平低或違紀問題多的單位進行抽查或復審。

    四、審計處理

    本單位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審查出的問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寫出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告的內容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寬嚴適度。本單位領導要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分別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審計決定在報送上級主管單位的同時,要抄報商業部。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和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有關規定

    (一)各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決算應經內審審查后,才能上報有關部門。

    (二)各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內審機構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三)各被審單位報送審計資料要保證質量,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達不到審計要求的,應限期改正,達到標準后再予審計。

    (四)各單位內審機構應于年初向主管部門、主管單位內審機構報送定期審計工作計劃;半年、年度定期審計結束后,要填制并報送《定期審計情況統計表》(表式附后)。

    (五)建立審計檔案制度,做到一案一卷,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六)各單位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加工廠、印刷廠等集體性企業的定期審計,由各單位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起試行。

    定期審計情況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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