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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1987]206號
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條例規定,菜地屬于征稅范圍,占用菜地應照章納稅。對菜地開征耕地占用稅以后,部分城市對國家建設征用郊縣菜地,已開征新菜地建設基金的,可以保留。

    為保證國家稅收,菜地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偏高的,應進行適當調整。鄉鎮集體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務院決定,耕地占用稅50%留給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有耕地。全國統一開征耕地占用稅以后,過去少數省決定征收的耕地墾復費,應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例如占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三、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總人口和現有耕地計算),并參照經濟發展情況,確定適用稅額。

    一個縣范圍內,如果鄉鎮之間情況差別較大,縣規定鄉(鎮)適用稅額,也可以有所差別。

    農村居民減半征收,是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聯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都應全額征收。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為了協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征收稅額過于懸殊,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寧波市)、福建、江蘇、廣東(含廣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漢市)、湖南、遼寧(含沈陽市、大連市)3省各5.0元;河北、山東(含青島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慶市)6省各4.5萬元;廣西、陜西(含西安市)、貴州、云南4省、區各4.0元;山西、黑龍江(含哈爾濱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5省、區各2.5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有差別地規定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但全省平均數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稅額。

    五、免稅范圍(注①)。

    對條例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定掌握執行: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規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路線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六、條例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只限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除上述“三資企業”外,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七、條例自發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額。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稅計稅土地,對其原來計稅常年產量和計征的農業稅額予以核減。核減數據,隨同耕地占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財政部審查核實后,相應調減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年度農業稅收入任務。此項核減的農業稅,按財政體制負擔。

    注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在《關于公路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中明確:

    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使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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