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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勞人勞[1987]20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保證勞動合同制的順利推行,現就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確因生產、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時,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協商同意后,可以與所在地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跨地區轉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接收的公安、糧食部門可憑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給予辦理落戶和糧食關系轉移手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予以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退休養老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準,扣除管理費后(管理費按照退休養老基金的1%計算),與銀行實際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轉移。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前后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年限合并計算。

    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要跨地區轉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僅限于城鎮戶口、吃商品糧的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本規定不適用于輪換工、臨時工、季節工和試用期、熟練期、學徒期未滿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區轉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仍從事原工種工作的,經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原工資低于二級工的保留原等級,試用期滿后考核定級。

    五、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轉移到集體所有制范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單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六、中央部屬企業和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的,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七、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辦理轉移工作手續期間,不進行待業登記,不享受職工待業救濟。

    八、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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