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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地發289號
頒發日期:1996-07-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務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國發〔1987〕42號文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應當繳納登記費用。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收費標準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準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100元。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準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收費50元。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均收費50元。

    二、采礦登記收費標準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

    (1)大型礦山500元;

    (2)中型礦山300元;

    (3)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三、區分大、中、小型礦山企業的標準,以國家計委、財政部計計〔1978〕234號文附件三的有關規定為準。

    四、登記收費辦法:申請登記單位按照登記權限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或補領許可證時,一次付清應繳費用。

    五、勘查登記和采礦登記收取的費用在開支上稱為“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管理業務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1.業務管理經費:包括專業性技術會議費,審查復核費用、調處勘查、采礦權屬糾紛,監督檢查費用以及根據需要聘請技術專家、法律顧問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等項開支。

    2.證冊印制費:包括許可證、申請登記書(表)、有關報表以及建立登記檔案所需的檔案袋、卡片印制費等項開支。

    3.專項設備購置費:包括專用檔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記管理的微機管理系統等項開支。

    4.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令匯編、宣傳資料、經濟情報資料、統計資料、簡報等項開支。

    六、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的辦法,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交財政,列其他收入科目中的“規費收入”。

    七、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勘查登記費和采礦登記費的管理,嚴格按規定執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所收取的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八、本暫行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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