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稅政二[1987]189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直屬第四稅務局:
現對各區局在征收房產稅工作中提出的幾個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對專門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如建房出租辦公室、倉儲業務等),其租賃經營收入已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則不再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均按房產原值扣除20%以后從價計征房產稅。
二、我局滬稅政二(1987)147號文第二條“關于企業使用國家房管部門的公房而進行擴建、改建和增添附屬設備……如屬房管部門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的,不應向企業補征擴建、改建和增添附屬設備而增值部分的房產稅”,這一條是指企業租用公房進行擴建、改建和增添附屬設備不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其增值部分移給房管部門管理的。如屬于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應按《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三、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帶和室內游泳池,室內噴水池等均應并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四、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是指各類房屋的下水道、冷暖氣管、煤氣管、污水管、糞管和通風管等,不包括輸入(出)房屋內的各種生產設備管道。
五、企業的敞棚屬于立柱單檣結構以上和用鋼架、木柱、水泥砌磚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為具備房屋形態的建筑物,不論企業記入何項科目或屬于帳外資產,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六、市總工會所屬的文化宮、俱樂部供職工文娛活動或進行文化教育的活動場所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的影劇場、舞廳、電視錄像放映室、餐廳、茶室、小賣部等照征房產稅。
以上各點,請遵照理。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