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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財稅地字[1987]14號
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

    你廳[1987]教計廳字007號《關于申請免征高等學校內部招待所房產稅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高等學校屬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等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其附屬的招待所,屬于營業用房,不能視為自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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