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外[1987]230號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稅務局:
(87)閩稅政三字第522號函悉。關于對外籍人員的房屋以及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外籍人員和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內地擁有的房產,應按照前政務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在我國境內擁有房產的外籍人員和在內地擁有房產的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不在我國境內或內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房產稅;如果其房產所有權已轉讓給國內親友或有關企、事業單位,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