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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擁有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財稅外[1987]230號
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稅務局:

    (87)閩稅政三字第522號函悉。關于對外籍人員的房屋以及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外籍人員和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內地擁有的房產,應按照前政務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在我國境內擁有房產的外籍人員和在內地擁有房產的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不在我國境內或內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房產稅;如果其房產所有權已轉讓給國內親友或有關企、事業單位,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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