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字[1987]316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湖北省財政廳:
你廳[1987]財農字第642號《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F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我部[1987]財農字206號文的有關規定,不得擴大免稅減稅范圍。老干部活動中心,行政機關占用耕地,不在規定的免稅之列,均應照章繳納耕地占用稅。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6]5號文件,縣(市)人民武裝部1986年6月改歸地方建制。因此,縣(市)人民武裝部不適用條例關于部隊軍事設施免稅的規定。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應認真調查核實,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二、實施城鄉建設規劃,對城鎮居民搬遷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的,其超過部分應照征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在獲準占用的宅基地內。建豬圈、牛欄等,照征耕地占用稅。
三、基建工程暫時停建緩建,凡工程已進行一定規模(不易恢復耕種)并準備續建的,可以不適用條例第七條關于加征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對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響恢復耕種),占用超過二年不使用的,應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稅。
四、臨時占用耕地征稅問題,應視占用時間長短區別對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落實私房政策,因原房產無法退還,由占用單位新建房屋退賠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單位納稅;作價退賠由房產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產主納稅。
六、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規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補辦用地手續的,均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經政府其他部門1987年4月1日前批準征用的耕地,按規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換征手續的,免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