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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上海市耕地占用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滬財農[1987]80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土地管理局、各縣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現將《上海市耕地占用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

    為了貫徹《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征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根據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從事非農業建設,也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農村居民減半征收,是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聯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都應全額征收。

    三、免稅范圍。對《實施辦法》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定掌握執行: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規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1991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線路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地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四、《實施辦法》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只限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除上述“三資企業”外,均應按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五、《實施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有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單位或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額。

    六、凡征了耕地占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稅計稅土地,對其原來計稅常年產量和計征的農業稅額子以核減。核減數額,隨同耕地占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審查核實后,相應調減縣下一年度農業稅收入任務。此項核減的農業稅,按財政體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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