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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87]財預字792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近郊區、遠縣財政局、農業銀行、工商銀行支行、辦事處、各支金庫:

    根據財政部(87)財預字第58號《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現將“耕地占用稅”的預算編列、預算科目、預算繳款等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編列“耕地占用稅”收入納入國家預算。其中百分之五十列入中央預算,上交中央財政,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二十列入市預算,上交市財政,由市統一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列入區、縣預算,上交區、縣財政,留給區、縣作為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顚S?,具體安排內容,另行規定。

    二、關于預算科目1987年國家預算科目作如下補充修改(一)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三、農牧業稅類”改為“農牧業稅和耕地占用稅類”?!邦悺毕略鲈O兩個“款”級科目:即第48款“耕地占用稅(中央)”,劃給中央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部分,列入本科目;第50款“耕地占用稅(市級和區、縣)”,留給市級的百分之二十部分,留給區、縣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作為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固定收入(即專項收入,區、縣與市、市與中央均不參與總額分成),列入本科目。

    (二)國家預算支出科目“七、支援農村生產支出類”,增設第111款“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一個“款”級科目。用“耕地占用稅”安排的開墾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有耕地專項支出,列入本科目。

    三、關于預算繳款“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由區、縣財政負責,繳款單位(或個人)繳款時可在開戶銀行交款,經收處必須將款劃到占用耕地的區、縣支庫入庫。“耕地占用稅”的預算繳款憑證,統一使用《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一般繳款書”(一般繳款書,市財政局已印制,由于原用“預算收入繳款書”、企業用“繳款書”存數不多,用完后統一使用“一般繳款書”。一般繳款書適用于國營企業調節稅類、國營企業利潤類、專項收入類、其他收入類和往來款項等,一式五聯,第二聯代繳款單位支付憑證)。辦理向國庫繳款時,將稅款按中央預算50%,市級預算20%,區、縣預算30%,由區、縣、鄉財政部門同時填開三份國庫一般繳款書,分別繳入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區、縣財政。中央預算收入繳款書,“收款單位”各欄的填列方法是,“財政機關”欄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中央級:“收款國庫”欄填所在區縣支庫;預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稅(中央級)”;市、區、縣級預算收入繳款書,“收款單位”各欄的填列方法是,“財政機關”欄市級填北京市財政局、區、縣級填某區、縣財政局:“預算級次”欄市財政局填市級、區、縣級填某區、縣級:“收款國庫”欄填某區、縣支庫;預算科目填“耕地占用稅(市級或區、縣級)”。

    為便于國庫監督繳款,上述三份國庫繳款書必須同時填開,并在繳款書的“備注”欄注明“耕地占用稅”的全額繳款數。凡是填寫不正確、不完整的繳款書各經收處應請其補正后再予收納。

    四、各支庫日報、月報的編制方法1.中央級“耕地占用稅”在中央級日報、月報表的收入合計線上增列第48款“耕地占用稅”科目。

    2.市級“耕地占用稅”日報表,在市級收入日報表的“收入合計”線上空欄內增列“耕地占用稅”科目;月報(旬報)表,在市級收入月報表的“收入合計”線上空欄內增列第50款“耕地占用稅”科目。

    3.區、縣級“耕地占用稅”日報表,在區、縣級收入日報的“專項收入”線下,“收入合計”線上增列“耕地占用稅”科目;月報表,在區、縣級收入月報表的“收入合計”線上空欄內增列第50款“耕地占用稅”科目。

    五、征收機關如鄉財政直接征收現金的應當即開給納稅人納稅收據,并將稅款用一般繳款書(填制方法詳見第三條)及時解繳國庫經收處,鄉財政在信用社開戶的每日可將款存入信用社開立的“耕地占用稅”存款專戶不得保存現金,鄉財政每十五天(年終掃數上繳)將“耕地占用稅”專戶存款用一般繳款書匯總解繳國庫經收處(填制方法見第三條)。同時由信用社簽開信用社在銀行的存款支票,一并到銀行經收處繳納,一般繳款書第二聯作為附件。

    六、區、縣財政局在收入月報中,增設“耕地占用稅”一個類級科目。排列在編號24填列“耕地占用稅”,旬報不單獨反映,合并在“農牧業稅”科目中。支出月報中增設“耕地占用稅”安排的專項支出在月報中不單獨反映,請并入支農科目中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科目中。

    以上各點,請布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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