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黔府[1987]55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貴州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視為耕地。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亦視同占用耕地。
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一次性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根據人均占有耕地情況,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以縣(市、特區、區)為單位,核定平均稅額(見附表)。
縣級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規定的稅額,根據人均占有耕地情況,具體制定征稅標準,但每平方米征收稅額,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縣(市、特區、區)平均稅額不得低于上表稅額。
城市郊區和工礦區人均耕地一畝以下的鄉(鎮),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縣(市、特區、區)規定的最高稅額的50%。
農民按規定建房標準新建住宅,按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五條 經批準用于下列范圍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二)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三)炸藥庫用地;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五)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
(六)鄉村簡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實效耕地占用稅。
第六條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遠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由縣級財政局負責征收,有條件的亦可下放給區級財政所在地征收。
第八條 納稅人應在通知批準征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占用耕地的縣級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九條 對偷漏耕地占用稅,除應補交應征稅額外,另加收應征稅額5%至50%罰款,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偷稅情節嚴重或抗稅不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交納的稅款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納稅人與征稅單位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執時,必須首先按照征稅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或滯納金,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附表:
類別 | 每平方米平名稱 | 均稅額(元) |
一類 | 南明、云巖、烏當、花溪、白云、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凱里、水城 |
5.8 |
二類 | 遵義縣、湄潭、綏陽、桐梓、赤水、鳳岡、余慶、安順縣、清鎮、開陽、修文、平壩、息烽、六枝、銅仁、思南、興義、安龍、貴定、龍里、惠水、獨山、黃平、黎平、天柱、畢節、金沙、織金 |
4.8 |
三類 | 道真、務川、仁懷、習水、正安、江口、玉屏、萬山、松桃、興仁、鎮遠、岑鞏、錦屏、麻江、三穗、甕安、福泉、大方、黔西、鎮寧、盤縣 |
3.8 |
四類 | 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貞豐、望謨、冊亨、納雍、赫章、威寧、普定、關嶺、紫云、施秉、劍河、臺江、榕江、從江、雷山、凡寨、平塘、羅甸、長順、荔波、三都 |
2.8 |
198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