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地字[1987]第021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均免征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