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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財稅地字[1987]第021號
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均免征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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