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7]829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14號《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87)財稅地字第014號
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
你廳(87)教計廳字007號《關于申請免征高等學校內部招待所房產稅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高等學校屬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等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其附屬的招待所,屬于營業用房,不能視為自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