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7]829號
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14號《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87)財稅地字第014號

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

    你廳(87)教計廳字007號《關于申請免征高等學校內部招待所房產稅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高等學校屬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等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其附屬的招待所,屬于營業用房,不能視為自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