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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收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87]財農字874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郊區縣財政局、土地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市政府京政發〔1987〕93號文件《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的規定。為保證耕地占用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將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市政府(區縣政府)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填開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交納稅款。享受免稅的納稅單位或個人,須持有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申請減免稅的納稅單位或個人須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人的納稅收據(財政部門填開)和上述有關批準文件,辦理劃撥土地手續,沒有財政部門開具的納稅收據及有關文件的,土地管理部門一律不給占地單位或個人劃撥土地。

    二、耕地占用稅征收時間從1987年4月1日起執行,4月1日后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補征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耕地。4月1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截至1987年4月1日止,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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