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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皖政[1987]70號
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安徽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從今年四月一日起,開征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表》(附后)執行。

    二、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征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用地審批權限,哪一級批準用地,就由哪一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報國務院批準的用地,由省財政廳負責征收。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鄉財政所在用地計劃指標落實到戶時征收。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納稅人辦理好納稅或免稅手續后,再正式下達批準用地文件,劃撥用地。

    三、國務院規定,耕地占用稅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留地方財政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稅收入的分配辦法,按稅額表所列地區劃分:屬于一類地區的縣(市)留60%,上繳省財政40%(其中經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繳省財政30%)。屬于二、三、四類地區的縣(市)留80%,上繳省財政20%(其中經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繳省財政10%)。

    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稅收入計劃和減免控制指標,由省財政廳下達。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在現有編制中配備耕地占用稅征收人員,搞好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不按期納稅者,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必要時可通知銀行從納稅義務人的存款中扣繳。各級土地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六、從耕地占用稅開征之日起,土地墾復費一律停止征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表

地區類別

范圍

適用稅額(元/畝)

菜地

其他應稅耕地

合肥、蚌埠、淮南、銅陵、馬鞍山、淮北、蕪湖、安慶市的市區和郊區;黃山市的市區和郊區、風景旅游區、湯口鎮;礦產開發區。

6,000

5,000

縣(包括縣級市)所屬城關鎮、建制鎮;黃山市除已列入一類地區的其他建制鎮。

4,500

3,500

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縣(包括縣級市)所屬鄉村。

2,500

2,500

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縣(包括縣級市)所屬鄉村。

2,000

2,000

說明

1)二、三、四類地區范圍內的礦產開發區,均按一類地區標準征收。

2)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積以縣(市)為單位,按上年度統計年報所列年末實有耕地面積和總人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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