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7]862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37)財稅地字第020號《關于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關于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1987年10月10日
關于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87)財稅地字第020號
四川省稅務局:
你局川稅二(87)273號文收悉。對如何確定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現答復如下:
鐵道部所屬單位在“七五”期間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仍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6號和(86)財稅字第340號文件辦理。
一、鐵道部所屬的國營運輸、工業、供銷以及多種經營企業,凡是鐵路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以前在地方交納所得稅的,均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對鐵路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以前匯總上繳利潤,不在地方交納所得稅的,可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鐵道部所屬的國營建筑施工企業(不包括中國土木工程公司)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對鐵路部門所屬的集體企業,一律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