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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于加強民政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民[1987]計字40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報告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民政部門的內審機構,開展和加強內審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民政部門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是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民政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省級民政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應配合審計部門對民政事業費的全面審計,把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起來。去年以來,各地審計部門和民政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查出了一些問題,有的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撫恤、救災、救濟費被貪污私分、挪用,或者被嚴重損失浪費,一些重大違紀違法者被撤職或依法懲辦。這說明我們的工作確有漏洞,需要繼續加強管理和監督。各地民政部門,特別是領導同志,一定要支持配合審計部門對民政財務工作的審計,歡迎他們的檢查監督。對查出的問題一定要核實定案,認真處理。屬于嚴重違紀違法的應按規定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屬于財務制度不健全、政策界限不清、手續不齊全、帳冊混亂等涉及管理和人員素質方面的問題,應積極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管理,培訓財會人員,堵塞漏洞,疏通渠道,理順關系,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屬于改革中缺乏經驗出現的失誤,應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在改革中逐步完善,使內審工作為改革服務,促進改革的健康發展。

    (二)民政部門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分工。部審計室負責對部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其效益的審計監督;組織系統的經驗交流、人員培訓;有重點地研究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地方民政部門的內審工作,應在當地審計機關的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廳(局)的內審機構負責。當前民政部門內審工作的重點是自然災害救濟款和直屬單位的經費。

    (三)建立、健全內審機構,加強對內審工作的領導。現在已有不少廳(局)建立了內審機構,開展了內審工作,取得了成績,但也有少數廳(局)至今尚未建立。凡未建立內審機構的或雖已建立還不健全的均應按照國辦發[1987]42號文件的要求,抓緊建立健全起來。我們計劃在適當的時候,召開民政系統的內審工作會議。

    (四)為了溝通信息,交流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廳(局)把你們內審機構的級別、領導關系、人員情況、建立的時間函告部審計室,并將年度審計計劃和年終總結以及主要審計報告抄部審計室一份。平時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問題或有好的經驗及時抄送部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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