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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頒發《關于耕地占用稅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字[1987]341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加發南京市、成都市財政局:

    根據國發[1987]27號文《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和我部(87)財農字第62號文件通知,國家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收入一半留給地方財政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為了管好用好此項資金,現將《關于耕地占用稅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耕地占用稅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了保護耕地,節約使用耕地,經國務院決定,從今年4月1日起,開征耕地占用稅,同時決定,對耕地占用稅征收的稅款,一半留給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發資金)。這是增強農業發展后勁的一項較大的投入措施。為了管好用好此項農發資金,取得應有的效益,現將使用管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從耕地占用稅收入中撥款給地方建立農發資金的,目的是使耕地經合法批準轉作非農業用地后,要對減少的耕地進行數量上補償,并提高現有耕地的質量,從財力上保障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的持續穩定增長。因此,對上述農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堅持取之于耕地,用之于耕地的原則,主要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成所得的耕地占用稅收入,應大部分留給縣(市)建立農發資金,對減少的耕地進行就地補償與整治、改良。耕地資源比較豐富或者改良現有耕地潛力比較大的縣(市),要有計劃地進行重點開發和整治。各縣(市)留用比例和省一級集中比例,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縣(市)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

    三、農發資金的基本用途:

    1、用于支持國營、集體經濟單位和職工家庭農場、農戶的開墾宜耕荒地、灘涂等農用土地后備資源和墾復可以有效利用的撂荒地、閑棄地,以擴大現有耕地的面積;

    2、用于整治、改良現有耕地,重點是改造中低產田,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優先支持發展糧食生產;

    3、在耕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方,優先用于擴大耕地面積;在耕地后備資源比較貧乏的地方,重點用于整治現有耕地,改良中低產田。

    四、農發資金的開支范圍,限于為擴大耕地面積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所需的下列支出:

    1、農業機械設備、工具、材料的購置支出;

    2、興建和改善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的機械設備、工具、材料等購置支出;

    3、開墾新耕地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所必需的生物措施支出;

    4、良種培育、繁殖和先進實用農業科技措施的示范推廣支出;

    5、工程前期勘察(包括土壤分析、地力動態監測)論證,規劃設計費用支出。

    國家統一舉辦的骨干工程及其采取的措施,所需經費由國家統一開支。國營、集體經濟單位和職工家庭農場;農戶有承擔國家骨干工程任務的,應由自己安排一定數額的自有資金(包括勞動積累)進行配套,國家根據需要和承擔任務者的實際經濟情況,給予適當扶持。

    五、對農發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先征(征收耕地占用稅)后用、??睿ㄞr發資金)專用的原則。任何地方和部門不準擠占挪用;不準抵頂地方原來安排的和應正常增加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支援農村生產支出以及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不準用于機構、人員的經費開支;不準用于興建樓、堂、館、所,也不準用于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產業。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農發資金的管理。要分年度單獨編列年度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后,要及時編列決算表(附表一)。無論是預算還是決算,都應列入地方各級財政的總預算和總決算。

    七、農發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征收耕地占用稅的主管單位具體管理。財政部門對農發資金的安排使用,應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開墾和整治、改良耕地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合理安排資金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各業務主管部門按批準的項目和計劃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按計劃和項目進度撥款,并監督其實施。此項資金年終如有結余,由地方財政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八、農發資金應擇優投放,或招標選優投放,并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辦法。凡有直接經濟收益的項目,原則上要有償使用?;厥盏馁Y金作為增加農發資金處理,繼續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有償使用的資金可以按照財政支農周轉金制度進行管理。

    九、農發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和按經濟辦法管理。資金使用者與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都要分別簽訂經濟合同,規定項目完成的時限和應達到的經濟效益。明確項目負責人、任和獎罰條款,并實行司法公證,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的發揮。

    十、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完成進度和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項目完成后,要嚴格驗收。年度終了,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作出報告(附表二)。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農發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十二、本辦法解釋權屬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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