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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技術出口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失效](1993年)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企業所得稅
文      號:財稅[1987]266號
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科委《關于鼓勵技術出口的暫行辦法》。這個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國營企事業單位出口軟件所得收入,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2年內暫免征收所得稅,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稅收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為貫徹落實這一規定,現就技術出口征免所得稅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規定中的“軟件”,是指技術商品中的圖紙、資料、文件、配方等軟件物質形態,即非實物形式?!坝布保侵府a品(樣品)、設備(樣機)和零部件、備品備件、生產原材料等硬件物質,即實物形式。

    二、對國營企事業單位出口軟件所得,可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這2年內,暫免征收所得稅。為了鼓勵技術出口,對隨同技術出口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也可在上述規定的兩年內,給予暫免征收所得稅的照顧。但對其出口硬件所得,應按規定稅率征收所得稅。

    三、凡國營企事業單位以軟件帶動硬件進行技術出口的,對出口軟件及伴隨技術出口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要同硬件出口所得和國內的各種技術所得劃分清楚,應分別記帳,單獨計算盈虧。不能單獨計算盈虧的,一律不享受免稅照顧。

    四、對企事業單位技術出口項目,必須取得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機關對技術出口合同的批準文件和國家科委對技術出口項目科學技術保密審查批準書,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方能給予上述規定的免稅照顧。

    五、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研單位技術出口所得收入應交納的所得稅,仍按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財政部《關于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收入征稅的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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