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7]976號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21號《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的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監獄、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內生產用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但對設在外部營業、出租的房產,應依照規定征稅。
二、對司法部門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車船使用稅,亦比照對房產稅征免規定的精神辦理:
1.對監獄、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內使用各種車輛,暫免征收車船使用稅。但對專門用于營業和對外從事運營業務的,應依照規定征稅。
2.對勞改、勞教工廠和農場等單位的車輛,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暫免征收車船使用稅。但對專門用于營業和對外從事運營業務的,應依照規定征稅。
三、本通知從1987年1月起執行。
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1987年9月19日 (87)財稅地字第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均免征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