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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財稅地[1987]29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我局(87)財稅地字第021號文對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征免房產稅的問題已作了具體規定?,F將有關司法部所屬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的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1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

    2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在規定的免稅期滿后,應比照我局(87)財稅地字第021號文對勞改單位征免房產稅的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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