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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地字[1987]第030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
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