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1987]472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遼寧、湖北省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們關于對公路用地免征緩征耕地占用稅的請示,國務院批交我部研辦。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公路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
二、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三、有的公路建設項目,由于投資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稅暫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核批準,可緩至1988年 2季度繳納,不交的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