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7]1112號頒發日期:1996-07-1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30號《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中“房管部門”系指市房地產管理局系統。
2.對市房地產管理局系統經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兒所、紅醫站、文化站、居委會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從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調整改革之前亦暫緩征收房產稅。
3.市局(87)稅三字第40號《關于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減稅的批復》1988年停止執行。
1987年12月23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它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