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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吉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工礦區征稅的具體范圍由工礦區所在行政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年稅率為1.2%。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算繳納,年稅率1.2%。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以外,下列房產也免納房產稅:

    (一)單位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經批準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已停止使用的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以月計算,分季繳納。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拆毀、出售或出租房產,發生住址變更、租金收入變化、產權轉移、改變房產用途等,均應于變動后十五日內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變更手續。

    第九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吉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吉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車船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有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納稅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納稅;無租賃關系的,由使用人納稅。

    第三條 車輛的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吉林省車輛稅額表》計算征收。

    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征收,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征收。

    機動車掛車和拖拉機所掛拖車,分別按載貨汽車稅額七折和五折計算征收。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以外,下列車船也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殘疾人員專用的車輛;

    (二)辦有停駛、報廢手續的停駛車船;

    (三)冰凍期間停駛的船舶;

    (四)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

    (五)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以月計算,分期繳納。

    第六條 納稅人車船發生數量增減、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改變用途時,應自變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吉林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吉林省車輛使用稅稅額表(略)

    198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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