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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幾個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7]1166號
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就市局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各分局稅政科長會議上討論的有關稅政業務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個人房產出租居住征免房產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30號通知精神,凡個人房產依照市房地產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給個人居住的,在租金調整改革前,從1988年1月1日起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開征范圍問題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稅政政策,平衡負擔現重申:凡座落在郊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縣城、建制鎮范圍內的房產,均應按照規定繳納房產稅。辦事處、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辦事處、建制鎮范圍內的鄉鎮企業等,亦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照減免稅的審批權限辦理。

    三、免稅單位房產垮區、縣出租如何確定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的原則,為有利于征收管理,對免稅單位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應由產權所有人(含經營管理單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交通部系統以外的國營交通運輸企業,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征免稅問題

    交通部系統以外的國營交通運輸企業,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不能享受減免稅優待,應按照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五、車船長期在外地行駛的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征字第007號通知規定本著源泉控制的原則,對長期在外地行駛的車船,一律由車船擁有人向其所在地(企事業為獨立核算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市局(87)市稅三字第124號通知中關于“納稅人擁有的車船長期在外省市行駛,而在外省市繳納了稅款的,可憑外省市納稅憑證不再在本市辦理納稅手續”的規定即停止執行。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執行。

    198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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