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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農藥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廣字[1987]第337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及南京、成都市行政管理局、農牧漁業廳(局):

    為做好農藥廣告的管理工作,使農藥廣告更好地為促進農藥生產和銷售,方便用戶準確使用農藥,保障人畜安全服務,根據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凡農、林、牧業用于防治病、蟲、草、鼠害和其它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蟲)以及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藥物(獸藥除外)進行廣告宣傳,均應按照《廣告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二、農藥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農藥廣告內容的審查機關是農牧漁業部和各級農牧漁業廳(局)。審批農藥廣告內容的程序是:

    在全國性的報刊(包括全國性專業報刊)、廣播、電視上刊播廣告的,由農漁牧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利用其它媒介刊播、設置廣告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的藥檢或植保部門辦理。

    三、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農藥廣告,要出示農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農藥廣告審批表》原件。廣告經營者要按照《農藥廣告審批表》上批準的廣告宣傳內容發布廣告。經批準的農藥廣告宣傳內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應重新申報。

    四、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刊播農藥廣告,參照本通知規定到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審批手續。

    五、未經批準或擅自變更《農藥廣告審批表》上批準的廣告內容刊播、設置廣告和利用農藥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的,農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有權通知廣告經營者停止發布廣告,同時函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管理條例》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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