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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對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88]稅政地字第12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車船使用稅開征以來,有些地區反映,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定的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在執行中不易掌握,為了便于各地執行,現明確如下:

    一、允許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銀行的范圍,僅限于國營交通運輸部門所屬的專業運輸企業;其他各部門所屬的運輸隊及集體集體運輸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的款源,是指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正式發文規定的各種專項生產措施貸款;用其他貸款購買的車船,不允許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

    二、凡需要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的企業,應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用上述資金不足以歸還貸款本息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 企業用專項貸款購買的車船,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必須先征收入庫,歸還貸款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縣稅務局審查批準后,才可以從已繳納的稅款中退庫歸還,不得采取稅款不入庫而坐抵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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