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88]稅政地字第12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
車船使用稅開征以來,有些地區反映,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定的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在執行中不易掌握,為了便于各地執行,現明確如下:
一、允許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銀行的范圍,僅限于國營交通運輸部門所屬的專業運輸企業;其他各部門所屬的運輸隊及集體集體運輸企業不得比照執行。 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的款源,是指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正式發文規定的各種專項生產措施貸款;用其他貸款購買的車船,不允許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
二、凡需要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的企業,應首先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用上述資金不足以歸還貸款本息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歸還貸款。 企業用專項貸款購買的車船,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必須先征收入庫,歸還貸款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縣稅務局審查批準后,才可以從已繳納的稅款中退庫歸還,不得采取稅款不入庫而坐抵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