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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1988]29號
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你辦國三發〔1988〕7號《關于對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緩征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八省和重慶市范圍內,對經國家批準的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一次交足稅款有困難的,經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可以從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納耕地占用稅。逾期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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