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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1983年、1984年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財綜字[1998]第15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銀行各管轄分行、重慶、沈陽、珠江(廣州)分行:

    現將1983年、1984年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1983年、1984年國庫券還本付息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1983年、1984年國庫券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1983年、1984年國庫券本金分別自1988年起至1992年止,1989年起至1993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償還。利息隨本金一次支付。

    二、1983年、1984年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分年還本,定于1988年3月底進行抽簽。五年還本的號碼集中一次抽出由財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還將當年還本的號碼重新公告一次。凡國庫券號碼末尾一位數字與公告所列各年還本號碼相同者即為該年應還本國庫券。

    三、單位購買的國庫券不抽簽,按單位購買總額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償還,每次償還總額的20%。

    四、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為國庫券還本兌付期。凡應還本國庫券,在兌付期內辦理。當年應兌取的國庫券,因種種原因沒有按期兌取的,可以在下年兌付期內繼續兌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國庫券都應分別在1992年、1993年9月30日以前兌取完畢。

    五、應還本的國庫券,每年兌取時,利息一律計算至當年6月30日。到期末兌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計算利息(單利),直到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

    超過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的,不再加計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單位購買的國庫券,不兌付現金,一律通過開戶銀行轉帳支付。個人購買的,一律憑券支付現金。

    七、殘破污損國庫券的兌付,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聯合頒發的《關于國庫券殘破污損的兌付處理辦法》辦理。

    八、國庫券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各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各年還本國庫券一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的號碼為準。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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