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1988]3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
為了保證開展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需要,決定從1988年起,從耕地占用稅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征收經費?,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經費按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的5%提取,其中省、自治區上交財政部1%,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交財政部 1.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留用部分,除解決全省性開支外,大部分應根據實征稅額按比例留給縣,收支掛鉤,以調動征收的積極性。
二、提取征收經費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兩種方法。一種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集中提取或退庫,另一種是在縣級先按規定比例提取后入庫。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行確定。不論采取哪種辦法,上交財政部的征收經費,都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統一辦理,每季度末解繳一次(開戶行帳戶另行通知)。
上交財政部的征收經費,主要用于干部培訓,改善征收條件和購置必要的設備等所需費用的補助。
三、征收經費使用范圍包括:宣傳貫徹耕地占用稅條例和征收業務活動費;票證帳表冊籍、稅收史料、統計資料的印刷費;業務培訓、學習資料的經費;征收機關辦公的用具,購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經費;基層征收機關房屋修繕費;雇傭助征人員工資、代征勞務費;基層征收管理人員按規定享有的勞保福利費和獎金等。
四、征收經費是屬于預算外管理的經費,由各級征收機關管理分配使用,??畲鎯Γ瑢?顚S?,不得挪用。要嚴格按照國家預算管理的規定,年初編制預算,年終逐級編報決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匯總決算,于次年三月底前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