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財稅國[1988]33號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據反映,有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在計算征收所得稅時,允許中央級建筑安裝企業在應繳所得稅中抵扣新開征的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這種做法是不妥的。因為在1986年對中央級建安企業重新核批調整所得稅率方案時,已經考慮了開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因素,相應給予了降低所得稅稅率照顧。如再允許抵扣所得稅,則影響了國家收入。現對此明確如下:中央級建安企業不得再在所得稅中抵扣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已經抵扣的要調整過來,追補已抵扣的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