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1988]8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分行;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分行;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分行:
為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國務院授權財政部門對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F對銀行扣繳拖欠稅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扣繳拖欠稅款是維護國家稅收嚴肅性所必須的重要手段。各銀行要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拖欠稅款屢催不繳的,應將拖欠稅款依法扣繳入庫,積極支持和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征稅。
二、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拖欠稅款,經屢催無效的,主管耕地占用稅的財政部門可以開具扣繳稅款通知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征收機關自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含銀行辦事處、營業所,下同)扣繳應繳稅款。各銀行在接到正式書面扣繳稅款通知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國家規定的扣款順序,從其存款帳戶中扣繳。各銀行扣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要及時繳入國庫。
三、納稅人對扣繳耕地占用稅拖欠稅款有異議的,由財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理,開戶銀行不承擔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各銀行要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區情況,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