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88]第13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加強土地管理,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土,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保證國家稅收,現對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配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征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搞好農用土地的開發,增強農業發展后勁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決策。各級財政、土地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這一決策的重要意義。征收耕地占用稅是財政部門的職責,土地管理部門有責任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征稅。各級財政、土地管理部門都要從加強土地管理,保證國家稅收的大局出發,緊密配合,同心協力,做好工作。
二、用地單位和個人在實際使用耕地前必須交納耕地占用稅。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將用地批難文件抄送所在地同級財政機關。財政部門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納稅或免稅手續。對國家建設用地,土地管理部門要憑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收據或免稅證明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和劃撥用地手續。對農村集體建設和農民建房用地、土地管理部門要憑完稅收據或免稅證明發放用地批準文件。用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納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暫停其土地使用權,財政部門應按有關拖欠稅款的規定處理。
三、對實際占用耕地超過批準占地面積,批準占用非耕地而實際占用耕地,以及未經批準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經調查核實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占用面積依法征稅,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將年度用地計劃、實際占用耕地結算和審批用地進度等情況及時抄送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對為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稅,費用開支增加較多的,應酌情予以適當補助。
以上通知,請即結合本地區情況,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