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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執行車船使用稅有關征管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財稅征字[1988]12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關于車船使用稅有關征管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87)稅征字第007號通知已明確規定:“對車船使用稅要注意源泉控管,一律出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各地對外省、市來往的車船不再查補稅款?!钡鼡从?,仍有一些地區對外省、市的車船,強行補征車船使用稅,并處以罰款,造成重復征稅,納稅人反映強烈。為了維護法規制度的統一性,搞好對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現通知如下:

    對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和管理,一律按(87)財稅征字第007號通知的規定執行,凡在該通知頒發后對外省市車船補征的車船使用稅和罰款一律應退還納稅人,對無法退還的稅款和罰款應上繳中央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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