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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增列部分扣除項目按規定稅率計算增值稅扣除稅額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財稅[1988]63號
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根據1987年3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為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所耗用的化學纖維、毛紡織品(不包括地毯毛紗)、其他紡織品、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機械零部件等扣除項目的扣除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它扣除項目的扣除稅額,一律按照14%的稅率計算。為了使增值稅的征收制度進一步規范化,現決定增列部分扣除項目按其規定稅率計算扣除稅額。從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應稅產品的扣除項目中,屬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項目的,按照《增值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率計算扣除稅額;不屬本通知附表所列項目的,仍按照我部頒發的《關于完善增值稅征收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扣除稅率計算扣除稅額。

    附件:《增列的按規定稅率計算扣除稅額的扣除項目表》

項 目 或 子 目 名 稱 稅 目 或 子 目 名 稱
服裝 玻璃纖維原料球
地毯 陶瓷
搪瓷制品 甜菜糖
玻璃保溫容器 加工糖
藥品 糖果、糕點
帽、鞋 奶制品
新聞紙 味精
記錄紙 罐頭食品
上色紙 其他食品
衛生紙 飲料
土紙 豬皮革
其他紙 皮革制品
文化用品 其他輕工產品
日用化學品 其他工業品
玻璃 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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