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財稅[1988]63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1987年3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為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所耗用的化學纖維、毛紡織品(不包括地毯毛紗)、其他紡織品、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機械零部件等扣除項目的扣除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它扣除項目的扣除稅額,一律按照14%的稅率計算。為了使增值稅的征收制度進一步規范化,現決定增列部分扣除項目按其規定稅率計算扣除稅額。從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應稅產品的扣除項目中,屬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項目的,按照《增值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率計算扣除稅額;不屬本通知附表所列項目的,仍按照我部頒發的《關于完善增值稅征收辦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扣除稅率計算扣除稅額。
附件:《增列的按規定稅率計算扣除稅額的扣除項目表》
項 目 或 子 目 名 稱 | 稅 目 或 子 目 名 稱 |
服裝 | 玻璃纖維原料球 |
地毯 | 陶瓷 |
搪瓷制品 | 甜菜糖 |
玻璃保溫容器 | 加工糖 |
藥品 | 糖果、糕點 |
帽、鞋 | 奶制品 |
新聞紙 | 味精 |
記錄紙 | 罐頭食品 |
上色紙 | 其他食品 |
衛生紙 | 飲料 |
土紙 | 豬皮革 |
其他紙 | 皮革制品 |
文化用品 | 其他輕工產品 |
日用化學品 | 其他工業品 |
玻璃 | 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