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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煤炭企業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88]26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號文《關于再次請求免征煤炭企業生產性耕地占用稅的請示》和原煤炭部(88)煤財字第274號文《關于免征煤炭企業生產性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一并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煤礦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煤炭企業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原煤炭部[88]煤財字第286號文件稱“對于煤礦生產過程占用耕地問題,財政部未做規定,……暫緩繳納”是不妥當的。煤礦對塌陷土地進行整治,恢復從事農業生產,經當地政府同意,所需開發費用可從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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