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88]27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財政廳:
你廳5月31日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收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煤炭部沒有管理國家稅收的職責,給其所屬單位發文([88]煤財字第286號)所說:“對于煤礦在生產過程中因采煤而臨時影響或占用耕地的問題,財政部未做規定,……暫緩執行”,不具有效性。對因采煤塌陷而征用的土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能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