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1988]30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根據1988年2月25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鼓勵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配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現對城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有關契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已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縣鎮,以及城市中已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區和單位,家住城鎮有正式城鎮戶口的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新舊住房和房管部門直管新舊住房),免交契稅。此項免稅照顧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萬元以上的城鎮住戶,以及未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區、縣鎮和單位的職工,不適用上述規定,其購買公有住房照章交納契稅。
三、鑒于公有住宅補貼出售或有限產權出售的辦法已停止執行,財政部1985年3月9日《復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征免契稅問題》1985年7月8日《關于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免契稅的問題的通知》即行廢止。對試點期間已享受免稅照顧的,今后再次購買公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