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財農[1988]919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郊區縣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88)財農稅字第12號文《關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現對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公路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
(二)考慮到公路占地的實際情況,對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現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2元。
(三)有的公路建設項目,由于投資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稅暫有困難,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可緩期六個月內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四)各占地單位代市政道路占地部分仍按各區、縣核定稅額標準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