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京財農[1988]930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郊區、縣財政局,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支行、辦事處、各支金庫:
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88)財農稅字第8號文《關于銀行扣繳耕地占用稅拖欠稅款的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稅款的單位并屢催無效,均可按本通知規定在其開戶行帳戶內扣繳。
二、根據財政部門填發并加蓋“北京市財政局耕地占用稅征收專用章”的《扣繳稅款通知書》(詳見附件)和《一般繳款書》,銀行對納稅人扣繳稅款,入庫手續請按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等單位會發的(87)財預字第792號《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執行。
三、遇欠繳稅款單位在銀行帳戶存款額不足以支付欠繳稅款時,銀行應將扣繳稅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盡快寄回填發單位。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