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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原已征稅料、件制成產品出口退稅等問題的批復[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88]署貨字第751號
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廈門海關:

    你關(88)廈關征字第92號傳真電報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原已征稅的料、件制成產品,因情況發生變化,自行出口,能否退稅問題,經研究,對用原進口時已征稅款的料、件制成的產品,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出口、并在海關監管下實際出口的,可退還已征稅款。

    關于退稅時間的限制問題,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管理辦理》執行之日為準。對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已經納稅并符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方準予以退稅。

    此復。

    相關文件: 廢止加工貿易文件目錄(20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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