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滬財農[1988]83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87)財農字第3l6號《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抄件的精神,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臨時占用耕地征稅問題,應視占用時間長短區別對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基建工程暫時停建緩建,凡工程已進行一定規模(不易恢復耕種),并準備續建的,可以不適用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關于加征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對于尚未正式施工(可恢復耕種),占用超過二年不使用的,應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稅。
三、落實私房政策,因原房產無法退還,由占用單位新建房屋退賠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單位納稅;作價退賠由房產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產主納稅。
上述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