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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市耕地占用稅若干具體政策規定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滬財農[1988]83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縣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87)財農字第3l6號《關于耕地占用稅若干問題的批復》抄件的精神,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臨時占用耕地征稅問題,應視占用時間長短區別對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基建工程暫時停建緩建,凡工程已進行一定規模(不易恢復耕種),并準備續建的,可以不適用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關于加征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對于尚未正式施工(可恢復耕種),占用超過二年不使用的,應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稅。

    三、落實私房政策,因原房產無法退還,由占用單位新建房屋退賠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單位納稅;作價退賠由房產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產主納稅。

    上述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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