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京旅管字[1988]23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北京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旅游局直屬企業:
國家財政部、國家旅游局旅財字(88)第032號“關于頒發《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具體情況,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關于實施范圍
市旅游事業管理局所屬的國營旅游企業均執行此暫行規定,它部門的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抄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備案。中央在京的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批準執行此暫行規定的,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備案。的城鎮集體所有制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批準后,可執行本暫行規
二、關于年度財務計劃和會計報表問題
凡執行本暫行規定的國營旅游企業的年度財務計劃,應在計劃年度開始前三十天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旅游企業按月、季、年度編制會計報表,月報于次月七日內,季報于季末10日內,年報于次年15日內,(遇有節假日順延)報送主管部門匯總。主管部門逐級匯總后,按季、年度在季末二十天內、年末三十天內報送北京市財政局和國家旅游局。旅游局直屬企業按上述規定的時間還應報送北京市財政局綜合計劃處。企業的年終決算由其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的決算由其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一般以六個月為一期,定期檢查企業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關于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提取的問題
凡執行此暫行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舊的有關規定,按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87)財綜計字第321號文“轉發關于頒發《國營旅游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若干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中按最低年限提取折舊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根據折舊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固定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流動資金的管理
各企業應根據劃定的定額流動資金項目和范圍在兩年內核定出一個合理的定額流動資金并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備案,同時需注明資金來源是國家的,借入的或企業自有的。
企業制定的流動資金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低值易耗的攤銷方法按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京第145號文“關于轉發《國營旅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中的規定實行一次攤銷或分期攤銷。
五、專用基金的管理
企業生產性的幾項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業發展金。有一項發生不足,原則上允許互相調劑彌補。用企業發展基彌補更改基金。大修理基金。由企業自行決定。但用更改基金彌補修理或企業發展基金;用大修理基金彌補企業更改基金或企業發展金,須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非生產性資金的調劑,嚴格按有關的現行規定處理。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