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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時如何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投機倒把性質的請示報告給重慶市工商局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市字[1988]第171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冒牌”商品的概念。該項中所稱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產品的裝潢、產地、廠名的商品,不包括《商標法》所指的假冒或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二、關于“推銷”的概念。對于銷售(包括倒賣,下同)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的行為是否按投機倒把定性,不能只以行為者有否主觀故意為依據。該條款中所稱的“推銷”行為既包括有主觀故意的銷售行為,也包括沒有主觀故意但具有一定情節和后果的銷售行為。具體說來,下列四種行為屬于“推銷”:

    1.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而銷售的;

    2.大量銷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的;

    3.銷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銷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時,采用了諸如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以上行為,具備一種即構成“推銷”行為。

    三、關于處罰辦法。凡構成《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制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可以給予限價出售物品或沒收物品,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對其中“制造、推銷冒牌商品”的,可并處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其他行為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凡銷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質商品未構成上述四種行為的,不按投機倒把定性處罰,但可以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凡屬于違反國家商標管理規定的行為,按《商標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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