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京財商[1988]1364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商業各主管局、市糧食局、市石油產品銷售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現將商業部司發(88)財會字第70號文《關于副食品價格變動和發給職工價格補貼后有關會計處理的函》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實行提成工資的企業,在計算應發價格補貼時,按原工資開支渠道增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增記“應付工資”科目,不再通過“工資基金”科目。
二、政策性虧損或微利企業的價格補貼,不管是否由財政部門撥款補助,均先按進入成本費用處理。企業因發放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影響虧損增加較大以及留利減少較多的,年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后適當予以補助,做為財政撥入留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