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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大中型水電、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稅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88]43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
行   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號《關于大中型水電、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稅的請示》,國務院交我部辦理(國辦1525)。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條例》規定,水電工程不屬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

    二、對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經給予了優惠照顧,財政部〔87〕財農字第 472號函規定,可在條例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征收。因此,為了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不宜另開減免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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