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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京財農[1988]1444號
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郊區縣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土地管理部門:

    開征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為了保護耕地,開辟農業投入資金,增強農業生產后勁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區縣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和土地管理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審批占用耕地和辦理納稅手續中,要密切合作,互通情報,嚴格把關,依法強化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為了保證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地征收入庫,不漏征、不錯征、不越權減免,經研究,現把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要堅持先征稅后劃撥土地的程序。在批準單位、個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機關應通知所在地同級行政機關和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區、縣財政機關申報納稅;農民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申報納稅;屬于免稅范圍和經批準減稅或免稅的,持批準減稅或免稅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或鄉(鎮)政府開具減稅或免稅證明。土地部門查驗完稅證(或減、免稅證明)后,再正式發文劃撥土地。

    二、土地管理部門在配合財政部門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為了保證其工作的需要,財政部門可給予負責配合征稅的土地管理部門一定的費用。

    1.上述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實際征收入庫的耕地占用稅的2%統一提取,根據各區縣的需要,綜合平衡后,分別核撥到各區縣財政局。

    2.此項費用主要用于宣傳貫徹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稅政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和聘請人員的報酬,以及召開相應的會議和購置配合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必要的辦公用品。

    3.各區縣要加強對這項費用的管理,使其真正用到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上。使用這項費用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預算和分季用款計劃,報經區縣財政局審核批準后予以撥款。年度終了后,各用款單位要向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三、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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