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辦函字[1988]第19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經貿部辦公廳:
你廳秘書處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來函轉送的福建七屆全國人大代表關于《下放外資項目的審批權》((88)聯視字034號)的建議收悉?,F就涉及我局業務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各有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核準登記權,均由我局授予。關于授權福建省地級以上(含地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問題,我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和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體情況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