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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88]47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88〕2號《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你省南通、連云港兩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應照章征稅。

    二、定居臺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屬于非農業戶口,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如確屬于農業戶口,應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三資”企業在廠區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職工宿舍,請你省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后,再作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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