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88]47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蘇財農稅〔88〕2號《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你省南通、連云港兩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應照章征稅。
二、定居臺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屬于非農業戶口,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如確屬于農業戶口,應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三資”企業在廠區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職工宿舍,請你省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后,再作答復。